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黄秀玲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沧州市牧疆南北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6472247号“猪乐道 ZHULEDA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4689号决定,于2023年12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20年7月13日至2023年7月12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其在“衡器;量具;食物分析仪器;计量仪器;计量用玻璃器皿;化学仪器和器具;实验室用层析设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并未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使用,并请求对被申请人撤销三年未使用答辩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品在复审商标上进行了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在本案证据中。)
1.商标许可合同;
2.设备销售合同及发票;
3.线上商城页面;
4.参展照片;
5.参展合同及发票,广告制作协议及发票。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超期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
6.线上商城资质截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3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5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9类计量仪器等商品上。2023年7月13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9类“衡器;量具;食物分析仪器;计量仪器;计量用玻璃器皿;化学仪器和器具;实验室用层析设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证据1表明沧州市猪乐道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为复审商标合法使用人;证据2表明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对他人销售了“猪乐道”塑料量杯、电子天平商品,有发票予以佐证。故,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塑料量杯、电子天平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虽质疑申请人的证据,但缺乏充分的理由和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故我局合理采信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塑料量杯、电子天平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衡器、计量仪器商品的一种,故复审商标在衡器、计量仪器商品及与之类似的食物分析仪器、计量用玻璃器皿、化学仪器和器具、实验室用层析设备商品上应予以维持。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量具、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量具、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