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普伊辛迪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977922号“MATRIXSTERNU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不具有任何特定字典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标识已在多个英文作为官方语言的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或初步审定公告,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金山词霸等词典搜索截图、其他案件司法文书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MATRIXSTERNUM”中的英文“MATRIX”可译为“矩阵;基体”,“STERNUM”可译为“胸骨”,组合使用在医疗器械箱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在其他国家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