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荟聚车巢(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39964号“610Autogro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第17876465号商标、第17876468号商标、第17876471号商标、第17876474号商标、第31757880号商标、第31757880A号商标、第31757883A号商标、第50571984号商标、第29459513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7128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等资源精心培育出的品牌,在市面上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并非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用“GROUP”的后缀凸显出产品类型的丰富多样和涉及范围的广泛深远,从而构成更具需求吸引的品牌宣传。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全部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
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该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以此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