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037087号“HEX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1747694号“he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05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