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众盛互联网金融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0177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MOON AND STAR”商标演变而来,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549650号、第69296370号、第36021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将与申请商标转让同一主体,将不构成权利冲突。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此部分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图形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