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粤品仓(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寅火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91297号“家护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具有含义,与“家护师”读音、字形完全不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