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44222号“好多多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好多多及图 1744222

阅读:77834 2024-10-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建好多多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海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55554号《关于第1744222号“好多多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894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建好多多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海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55554号《关于第1744222号“好多多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89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行终63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一,被申请人提交的授权许可合同并非复审商标直接使用证据。第二,相关发票中虽然显示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广告费”、“广告物料”,但并无相关合同或者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广告物料或广告的内容,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第三,相关照片显示被申请人在超市门头、超市商品标签、办公场所墙壁、工服中使用复审商标,但被申请人经营零售超市,从事商品零售业务,前述使用方式不属于复审服务上的使用。第四,相关网站、微信截图中有关被申请人介绍,其中部分照片中显示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还取得了多项获奖荣誉并依法纳税,但前述证据不属于复审服务上的使用。第五,被申请人提交了八份销售或分销合同、海报、微信公众号截图,该部分合同及发票中未显示复审商标;部分合同中约定被申请人为普通分销商,合同约定普通分销商不享受销售推广服务费;部分合同中约定以返利形式计算销售推广服务费,但对应的发票中劳务、服务名称为“其他现代服务”;部分合同中约定被申请人将为品牌方通过CSD卡板、冰箱摆放、NC卡板等行为进行宣传,并获得生动化标准项目服务费,对应发票中劳务、服务名称为“其他现代服务”,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摆放卡板、冰箱等宣传的具体内容;部分合同对应的发票劳务、服务名称为“促销服务费”,但发票开具的时间与合同约定的销售推广支持费的支付时间不符;多份超市海报中展示了众多商品及销售价格,其中包含前述合同中所涉及的纸巾、食用油、燕麦片等商品;微信公众号截图显示被申请人荣获“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先进集体”,文中展示了众多商品及感恩价,包含前述合同所涉商品,前述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使用。第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综上,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实际使用。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证明文件、获奖荣誉等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门店照片、网络报道等未体现复审服务;销售合同及发票等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发票中未体现复审服务。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6日

本文《关于第1744222号“好多多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好多多及图 174422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81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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