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新远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市清苑区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460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41046号“明昊万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778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1923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649219号“乐能 LENEN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拥有其独特的寓意,自申请以来就开始使用该商标,并经过使用已经有了显著性、识别性,该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三在构图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计量仪器;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相关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