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同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78330号“好运来 LUCK FAR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5806号“好运来 GOOD FORTUNE及图”商标、第1944506号“好运来及图”商标、第70814845号“好运来及图”商标、第15753447号“运来伟业YUNLAIWEIYE”商标、第46265817号“好韵来”商标、第91939931号“伯氏福运来”商标、第30903240号“好郓来”商标、第72819783号“好运锦来 ”商标、第11274364号“LUCKY BRAND ”商标、第12109412号“LUCKY BRAND ”商标、第23333856号“LUCK TEAM及图”商标、第56714679号“LUCK HOCK”商标、第45269230号“LUCK JOB ”商标、第34967272号“LUCK ART ”商标、第52671999号“LUCKVIP”商标、第60816100号“LUCKROM”商标、第72603721号“W 7 CK”商标、第31887478号“LUCK EXPR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九至十八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九至十八在文字构成、字母组合、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九至十八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九至十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