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多维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变更前: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713459号“维能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是国内领先的建筑金属围护系统集成服务商,连续10年位列中国建筑金属围护系统行业十强,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基于实际经营需要以及品牌保护需要所申请注册,其注册申请具有正当合理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搜索结果、相关商标档案、申请人官网、相关介绍等。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装有光伏电池的金属屋顶板等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