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五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立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272529号《关于第67090697号“TEM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1070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65617309号“Tem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不予注册的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中,因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重新审理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第66978021号“Tem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注册审查中被我局予以驳回。据此,引证商标一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第14987669号“TIEM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引证商标二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我局作出的异议决定不予注册,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三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