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钟林林
委托代理人:有奇知识产权服务(河南)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6086767号“大匠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1731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在咖啡馆等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准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其现为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