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小艳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907493号“冠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73792号“冠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失效,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只在部分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674183号“柏冠家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地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木地板、木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木地板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磨石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水磨石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木地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