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黔山春韵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赤叶知识产权(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04743号“始母园SHIMU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主要用于茶类产品的实物产品、线下实体店和线上商城等,已经实际投产并具有了一定规模和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137560号“始母”商标、第38961242号“始母及图”商标、第53129069号“蒋家坪女娲及图”商标(以上商标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并未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构图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均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始母园”与引证商标一“始母”、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始母”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与广告宣传等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