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遵义益民房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26180号“六角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96497号“六角井”商标、第11996523号“六角井”商标、第12015242号“六角井及图”商标、第12015349号“六角井及图”商标(以上商标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30类或第32类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植物饮料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