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牛码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诚伙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536686号“DR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动画片;手机电池充电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69770号“DR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303898号“DR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考虑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49623号“DR.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279872号“DRP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权利状态均不确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其次,申请商标并非商贸用语,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介绍、百度百科的相关资料、线上剑桥等词典关于“DRP”的查询结果、其他“DRP”系列商标的注册信息、撤销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在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眼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91期《商标公告》)。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动画片;手机电池充电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驳回通知书》在上述两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仅由英文“DRP”构成,属于金融学名词,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指定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实际使用已获得具有识别意义的显著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另,考虑到引证商标四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