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通江县巴山妹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法葫芦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四川巴山妹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83850号“巴山妹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105913号决定,于2023年12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3]第W105913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于2020年6月5日至2023年6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近几年的经营活动中一直合法、真实的使用复审商标,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和物力,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3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6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罐头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6月20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3年6月5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3年11月19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注册的决定。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鉴于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及本案复审程序中均未提交相关的使用证据,故无证据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