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贵龙饰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449947号“村超饰品 CUN CHAO SHI P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938136号“村超及图”商标、第73338323号“村超演唱会”商标、第73349111号“村超音乐节”商标、第75892720号“村超五人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引证商标二、三、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三、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文字“村超”,以此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