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上海慕司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30日对第17857194号“熱血傳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3380916号“热血传奇”商标、第4877106号“热血传奇网络游戏(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前述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与使用将损害申请人利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商标列表及商标详情、被申请人恶意攀附第三方品牌的介绍、被申请人恶意攀附第三方知名品牌的商标认定驰名记录、百度全景地图中被申请人经营地址页面、在先案例、宣传使用材料、荣誉证明材料、完税证明、审计报告、维权材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16年10月21日。
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字典”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二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认为,综合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所标示的商品、引证商标二所标示的服务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持续使用、销售情况及销售区域、市场占有率、地域范围、行业排名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已在指定商品和服务上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电子字典”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渠道、销售习惯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别,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权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