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燕膳语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标智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02219号“燕膳语YANSHANY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1732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