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龙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409979号“龙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70608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第18960055号、第30479447号、第38654838号、第31047490号、第971903号、第15777788号(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提供关于旅游业的教育课程”服务上的注册均已被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了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至七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我局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其他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