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看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2日对第67445552号“黑鸭探长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806802号“黑鸭周”商标、第7936081号“周黑鸭 ZHOUHEIYA及图”商标、第7936086号“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三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三、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情况下,仍旧抄袭模仿申请人商标,主观恶意明显。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
2、商标注册证;
3、认定引证商标知名的批复;
4、纳税证明;
5、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
6、广告宣传合作及宣传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设计;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腌肉”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案均为本案申请人有效在先权利。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本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类似服务,双方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设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显著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但该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