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931179号“探险帝 TASAMDI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探险帝 TASAMDIY 68931179

阅读:113863 2024-10-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培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昕惠贸易有限公司(原广州敢为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2日对第68931179号“探险帝 TASAMDI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探险帝”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就已经进…

  申请人:广东培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昕惠贸易有限公司(原广州敢为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2日对第68931179号“探险帝 TASAMDI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探险帝”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就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使用,并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2057766号“TASAMDIY 探险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的申请注册商标并非为了实际使用,更倾向于进行商标的囤积和交易,其在商标交易平台上出售商标,并非用于正常的商业活动。被申请人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在商标交易平台上售卖商标的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7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床垫;野营用家具;椅子(座椅);家具用非金属附件;非金属桶;枕头;非金属箱;野营用睡垫;竹篮”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申请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指定使用在第22类“绳索;运载工具非专用盖罩”等商品上,目前为本案申请人有效在先权利。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引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本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但申请人未在本案中提交其商标及商号的实际使用证据,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仅提交了三张截图证据,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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