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新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紫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04002号“FFALCON 雷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8678号“THUNDERBIRD”商标、第59052137号“THUNDERBIRD”、第30234435号“雷鸟 LEINIAO”商标、第3448679号“雷鸟”商标、第59067708号“雷鸟”商标、第18774754号“雷鸟之星及图”商标、第58996531号“雷鸟智酷家”商标、第3812157号“FALCON及图”商标、第5259472号“FALCON及图”商标、第6219931号“FALCON&H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九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八、九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九经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九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照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设备;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空气过滤设备;沐浴用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灯;照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设备;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空气过滤设备;沐浴用设备”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核定使用的家用烤箱、电暖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灯;照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设备;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空气过滤设备;沐浴用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