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南县蚕桑生产技术协会
委托代理人:四川米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884173号“宁南蚕丝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蚕丝被”产品是宁南县特色产品,具有特定的品质和质量,具有较高信誉深受消费者喜欢。申请人提交的管理规则第五条已对产品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的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进行了详细阐述。申请人提交的《宁南县桑蚕生产技术协会关于“宁南蚕丝被”特定品质的评价报告》已明确说明了“宁南蚕丝被”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以及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与当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能够履行让消费者清楚区分商品提供者的商标职能。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准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使用单位金桑庄园电商销售使用证据、活动宣传使用证据、使用单位产品检测报告、宁南县政府对宁南蚕丝被的扶持政策、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新闻及网络报道、相关公众号宣传、“宁南蚕丝被”的原材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证及欧盟证书、申请人使用单位注册商标的使用、申请人使用单位的销售发票。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第五条未对产品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分析清楚;第六条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特有的感官特征和理化指标)。申请人提交的《宁南县蚕桑生产技术协会关于“宁南蚕丝被”特定品质的评价报告》未明确说明“宁南蚕丝被”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以及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与当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综上,申请人所述内容仍未体现申请商标使用的“蚕丝被”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以及上述特征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的关系。故申请商标的注册不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