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955985号“兴悦鸡毛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兴悦鸡毛店 74955985

阅读:71355 2024-10-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秋森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955985号“兴悦鸡毛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39351号“兴悦颐养”商标、第13435439号“兴悦茶餐厅 Xing Yue Cha Can Ting及…

  申请人:王秋森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955985号“兴悦鸡毛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39351号“兴悦颐养”商标、第13435439号“兴悦茶餐厅 Xing Yue Cha Can Ting及图”商标、第71724396号“兴悦轩 老来涮及图”商标、第74387619号“兴悦坊牛排自助餐厅”商标、第32861413号“悦兴”商标、第45843153号“興悦酒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通过申请人的长期推广,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指向对应的联系。三、引证商标五、六共存注册。四、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注销,多年来未对该商标进行变更或转让处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等待复审中,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四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4]第0000248525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四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活动房屋出租、烹饪设备出租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各自指定或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虽主张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注销,但主体注销并不当然意味着商标权利丧失,故对其相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鉴于引证商标四的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人以引证商标四的权利状态问题提出中止审理本案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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