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738513号“康目标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康目标及图 74738513

阅读:99030 2024-10-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懿云农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738513号“康目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44360号“晋香岭南JINXIANGLINGNAN及图”商标、第22808989号“海清坝HAI QING …

  申请人:深圳市懿云农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738513号“康目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44360号“晋香岭南JINXIANGLINGNAN及图”商标、第22808989号“海清坝HAI QING BA及图”商标、第19968011号“康乐良品及图”商标、第37403133号“几犁地JI LI DI及图”商标、第18754738号“江淮E品及图”商标尚有显著识别文字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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