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艺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05270号“ECOLAB PROTECTING WHAT’S VIT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253628号“ECOTOUCH”商标、第5357818号“ECO”商标、第6207980号“ECOLAN”商标、第21638238号“ECO”商标、第56655689号“ECO2 OLED”商标、第12634941号“ECOLA”商标、国际注册第956668号“ECOMETER ENERGY”商标、第7002397号“宜客莱ECOLA”商标、第7822374号“ECO INDICATOR”商标、第15837054号“ECO SUITE”商标、第46490420号“ECOLA”商标、国际注册第1254139号“ECO BY ALTO”商标、第31118585号“EVOLAB”商标、国际注册第1389391号“ECO GA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本身没有误导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三、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引证商标十三已被撤销,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册、公司登记信息、百度百科简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五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十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并刊登了撤销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ECOLAB PROTECTING WHAT’S VITAL”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剂量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十四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水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十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该项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由英文“ECOLAB PROTECTING WHAT'S VITAL”构成,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标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