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艺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22936号“ECOLAB PROTECTING WHAT’S VIT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92683号“ECO-NUTRIMENT”商标、第8045759号“ECO”商标、第21361584号“ECO MED NATUR”商标、第42638853号“ECO ECO-SHOP”商标、国际注册第903141号“KUMIAI ECO SERIES”商标(第1类)、国际注册第903141号“KUMIAI ECO SERIES”商标(第5类)、第42633759号“ECO ECO-SHOP”商标、第74257610号“ECO READY”商标、第66568119号“ECO ENVIRONMENTAL INVESTMENTS LIMITE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二、申请商标本身没有误导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三、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册、百度百科简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九现处于驳回复审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ECOLAB PROTECTING WHAT’S VITAL”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泳池和水疗中心用除藻剂、医用饲料添加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核定使用的灭幼虫剂、医用饲料添加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下水道消毒剂;醇基抗菌皮肤消毒凝胶;皮肤伤口用绷带;浴室消毒清洁剂;卫生消毒剂;救急包;敷料纱布;手部消毒剂;洗衣用消毒剂;用于商业和机构洗碗机的液体消毒剂;消毒制剂,即用于牲畜的乳头浸液;用于商业、医疗保健、医院、工业和机构的消毒制剂;杀菌湿巾;用于医疗环境的杀菌消毒剂;指甲消毒剂;消毒制剂;防病毒消毒剂;隐形眼镜消毒剂;烧伤敷料;游泳池消毒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由英文“ECOLAB PROTECTING WHAT'S VITAL”构成,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标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