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荐能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27717号“快职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寓意丰富,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与显著性,将其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宣传,已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影响。经查,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为“快职播”,将其使用在指定的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提供就业信息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了显著性。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其它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