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548967号“NOMIGP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OMIGPT 71548967

阅读:177118 2024-11-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蔚来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548967号“NOMIGP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NOMI”为原申请人的主要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GPT”为臆造词,无具体含义和呼…

  申请人:蔚来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548967号“NOMIGP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NOMI”为原申请人的主要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GPT”为臆造词,无具体含义和呼叫方式。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原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GPT”,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原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原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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