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法莱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585739号“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054089号商标、第50423883号商标、第69019347号商标、第65692879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第26205783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决定撤销,第50413304号商标经核准已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