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流量赋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932505号“头逍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530522号商标“头逍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申请注销,在先商标权已无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我局向申请人发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对上述新的驳回理由的申辩意见和证据一并提交我局。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注销,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