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88618号“安平康EPICOR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4620419号“EPIRO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未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中的中文部分“安平康”是“EPICOR”的中文音译,和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安平”并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多个含有“安平”二字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引证商标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案件决定书、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安平”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