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理论工艺游戏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438320号“头号追击 SUPERVI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494749号“山海 超级现场 漠墨 UPER LIVE”商标、第15141832号“巨星现场SUPER LIVE”商标、第19368454号“VIVE”商标、第63959933号“VIVE”商标(以上商标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处于申请注册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均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SUPERVIVE”与引证商标三、四“VIVE”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与除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相同或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