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335290号“福运长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福运长红 66335290

阅读:172455 2024-1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巨商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15日对第66335290号“福运长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71535号“长虹CHANGHONG”商标、第12339426号“…

  申请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巨商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15日对第66335290号“福运长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71535号“长虹CHANGHONG”商标、第12339426号“长虹CHANGHONG”商标、第9811091号“CHANGHONG”商标、第12339492号“长虹”商标、第30684642号“长虹”商标、第1235503号“長虹紅太陽”商标、第13219031号“长虹红太阳”商标、第23862583号“长虹孝芯”商标、第39849359号“长虹之星”商标、第47963305号“长虹草莓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第312808号“长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驰名商标的摹仿。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字号权。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相同地域,其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共秩序。五、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驰名商标证书及核准转让公告;申请人年报节选;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1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洗衣机、交流发电机、冲洗机、洗碗机、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7类电机、发电机、采掘机、洗碟机、洗碗机、洗衣机、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等商品、第9类电视机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十一,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其引证商标十一于1997年4月9日被我局认定在第9类电视机商品上经过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福运长红”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衣机、交流发电机、冲洗机、洗碗机、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电机、发电机、采掘机、洗碟机、洗碗机、洗衣机、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缝纫机、包装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发电机、采掘机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非类似商品上并存,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还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旋转式脱水机(非加热)等商品上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在上述商品上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下文仅针对在缝纫机、包装机商品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的上述规定进行评述。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3及申请人提交的年报资料、荣誉证书、商标受保护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通过申请人持续、广泛的宣传与使用,其引证商标十一“长虹及图”商标在电视机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福运长红”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十一“长虹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十一“长虹及图”的复制、摹仿。加之,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同行业竞争者,其除争议商标外还在第7类、第11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商标相近似的“长红欧宝丽”、“长红虹运来”等商标,其行为难谓巧合,具有恶意。故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缝纫机、包装机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认为二者存在某种联系,可能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关联公司的在先字号权,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福运长红”与申请人关联公司的字号“长虹”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故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关联公司的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致使申请人关联公司的字号的在先权利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字号权的规定。

  另,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7日

本文《关于第66335290号“福运长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福运长红 6633529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726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