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537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第27996747号“瀚蓝 grandbl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第28018292号“瀚蓝 grandbl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印刷油墨;皮肤绘画用墨”商品上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现仍为“染料;颜料;食用色素;油漆;防腐蚀剂;松香”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