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652853号“天美仕 Tenma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美仕 Tenmax及图 71652853

阅读:168767 2024-11-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天福天美仕(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天美仕(厦门)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52853号“天美仕 Tenma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5534168号图形商标、第34758488号“TENMAX”商标、国际注册第1…

  申请人:天福天美仕(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天美仕(厦门)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52853号“天美仕 Tenma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5534168号图形商标、第34758488号“TENMAX”商标、国际注册第1034025号“TENAX及图”商标、第64977160号“松赞 SONGTSAM及图”商标、第61842818号图形商标、第37550529号图形商标、第10063636号“TENM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和使用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原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七所有人系关联公司,已出具共存协议,故引证商标二、七不再是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原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允许商标共存声明截图、产品图片、产品展示厅及背景墙图片、新品发布会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已转让引证商标二、七的所有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七为同一主体所有,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六已被撤销注册,故引证商标四、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五图形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芳香疗法用香精油制乳霜;椰子醛;皮肤保湿霜(化妆品);化妆用润发脂;皮肤保湿液(化妆品);保护皮肤免受太阳辐射用化妆制剂;皮肤保湿面膜;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麝香(香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前述非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洁肤乳液”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之一文字“Tenmax”与引证商标三的文字“TENAX”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芳香疗法用香精油制乳霜;椰子醛;皮肤保湿霜(化妆品);化妆用润发脂;皮肤保湿液(化妆品);保护皮肤免受太阳辐射用化妆制剂;皮肤保湿面膜;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麝香(香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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