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福天美仕(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天美仕(厦门)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43259号“天美仕 Tenma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经核准已转让第10094089号“TENMAX”商标、第10063787号“TENMAX”商标、第6166939号“TENMAX及图”商标的所有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前述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第10168286号图形商标、第10168223号图形商标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65417315号图形商标、第65401218号图形商标、第70894095号图形商标、第70891889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前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