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元谋世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华人可乐产权营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6539548号第31类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已进行版权登记。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72264号、第592924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以实际使用为目的,无侵犯引证商标权益的故意和事实。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1类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图形设计协议、作品登记证书、获得荣誉、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新鲜蔬菜等复审商品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植物、新鲜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颜色并未有效地增加与前述引证商标的区分性。申请标识进行作品登记与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