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渤谦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463571号“搭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不属于仅由日常用语构成,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存在类似情形商标予以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复审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