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赫尔罗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圆梦旭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03881号“BABYBO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8493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刷子;粉扑;婴儿浴盆(便携式);保温袋;婴儿用指套牙刷;沐浴海绵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撤销公告于2024年11月6日刊登在第1910期《商标公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婴儿喝水训练杯;吸盘碗;儿童学习筷;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浴盆(便携式)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