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品餐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58662号“尚品天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34503号“天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具或家用胶带;文具胶布;文具用胶带;文具或家用自粘胶带”商品上的注册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理程序中被予以维持,在“纸制杯垫;电动或非电动打字机;色带;办公室用信封封口机;复写本(文具);书籍装订器”商品上的注册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明信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