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米袋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鼎观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35720号“MIDA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260234号“M-Ima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来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480818号“MIRA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待复审中,权利状态不稳定,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74541号“米哒米 mida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有效期止于2023年9月13日,目前该商标未续展,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已经开始使用,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的专用权止于2023年9月13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引证商标三已因期满未续展而无效,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MIDAGE”与引证商标一“M-Image”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内衣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