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比吉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德技研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305908号“好花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67945号“花红HUAHONG及图”商标、第47501551号“花红药业 HUAHONG PHARMACEUTICAL及图”商标、第74292526号“好花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水果干粉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包含“花红”,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