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化州市恒展橘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704936号“橘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7686077号“橘饮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显著差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不可复制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