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情景最藏酒业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杭州恭善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贝囤科技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449529号“情景真年岁 Q3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我局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申请人。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414477号“真年岁 情景”商标、第67110017号“情景 酒 年封真酱龄”商标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第66394543号“情谊无价 谊30 情景 酒”商标已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经核准转让予贵州情景最藏酒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亦为第61075842号“情景真年岁”商标、第65194529号“情景真年岁”商标、第66650251号“情景 酒”商标、第67136396号“情景 酒 年藏真基龄”商标、第66506045号“情景 酒 樽30”商标、第66188093号“情景 酒 酱30”商标权利人。故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