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呼辣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味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152216号“呼辣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71437号“呼辣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作出撤销复审决定予以维持,至本案审理时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仅字体不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外卖餐厅服务;流动饮食供应;餐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助餐厅;咖啡馆;餐馆;酒吧”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