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松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10214号“宝瓶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1292号“寳瓶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撤销决定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饭店;酒吧;茶馆;旅游房屋出租”服务的注册,其现有效注册服务为“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会议室出租;动物寄养”。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动物寄养、活动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帐篷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有效注册的动物寄养、会议室出租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宝瓶口”与引证商标“寳瓶口”仅简繁体之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除动物寄养、活动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帐篷出租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有效注册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除动物寄养、活动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帐篷出租之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寄养、活动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帐篷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