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勤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杰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71749号“领鹰童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68755号“领鹰国际INTERNATIONAL LING YING LY及图”商标、第15265549号“鹰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三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翻译”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3日